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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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 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1民初60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森、房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诉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史渊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申萧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