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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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