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38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结银行按揭贷款违约金13118元; 三、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扣,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日内支付***款项426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负担12.3元,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2.2元;反诉受理费140元,由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元,***负担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