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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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3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35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8元(已交纳),由被告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