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13333元、违约金63999.9元,合计27733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5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3492.5元,由原告***负担936.87元、被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5.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