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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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欠款本金14997.80元和截止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9554.25元以及还款违约金等应收费用4280.74元,并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利息、复利和应收费用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自被告逾期未能足额偿还透支本金之日起、每月所应支付的利息复利及应收费用之和以当月所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上限,超出部分折抵后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1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0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