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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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新乡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8月20日与***所签订的《订购协议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红乐、***合同预付款4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和***承担225元,***承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按期交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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