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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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新乡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8月20日与***所签订的《订购协议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红乐、***合同预付款4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和***承担225元,***承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按期交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