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2013年9月16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 二、限被告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租金、管理费等共计457921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上述资金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资金占用期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4元,由被告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