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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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乐山固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2,277.8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548.26元,品迭已垫付的12,000元后,原告***应退还被告***3541.7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与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433元品迭计算后,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12,277.84-3541.74+1433=110,169.10元,付给被告***3541.74-1433=2108.7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