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运费159591元及利息(利息以15959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付至运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3元,由***负担50元,由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