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位于滁州市南谯区××道××号××小区××幢××室房屋,并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损失计算方法:自2021年2月17日起,按每月1000元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房屋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其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产生的水、电费及物业费承担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