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邮市科达化工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高邮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车损计6994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20715.37元,上述款项合计为90655.37元;

(上述案件款可汇入本院账户转交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户名:高邮市人民法院,账号:95×××69)。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承担800元(该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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