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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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金顺轻钢有限公司 渑池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渑池县张村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峡市金顺轻钢有限公司工程款337,468.20元及利息(利息以337,468.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2月25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三门峡市金顺轻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2元,减半收取3,181元,由被告渑池县张村镇人民政府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