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代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支付的贷款54,025.38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542.01元;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54025.38+4542.01=58567.39)元*2%/月*违约天数/30;违约天数从2018年9月23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58,567.39元为止);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