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保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潘奇、陈容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潘奇、陈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标的为对被申请人潘奇、陈容花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65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对被申请人潘奇所有的位于新丰县丰城镇沙塘开发区的房产(产权证号:24××16)的房产在650000元的额度内进行查封。至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粤0233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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