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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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保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潘奇、陈容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潘奇、陈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标的为对被申请人潘奇、陈容花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65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对被申请人潘奇所有的位于新丰县丰城镇沙塘开发区的房产(产权证号:24××16)的房产在650000元的额度内进行查封。至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粤0233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