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方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0984民初483号

原告:东方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米各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96569269U。

法定代表人李爱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东方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条,言明2016年12月15日前还清,但被告拖至现在也没有偿还原告,为此原告提起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以前偿还原告东方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

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其他各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秀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胡玲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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