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方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0984民初483号 原告:东方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米各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96569269U。 法定代表人李爱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东方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条,言明2016年12月15日前还清,但被告拖至现在也没有偿还原告,为此原告提起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以前偿还原告东方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 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其他各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秀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胡玲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