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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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只楚名盛汽车饰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沈阳恒运发展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只楚名盛汽车饰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运发展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款72,798.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无需负担,应予退还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