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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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 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拖欠原告海南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2011年至2018年的物业服务管理费(包括电梯使用公摊电费)11322.88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海南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2011年至2017年物业服务管理费(包括电梯使用公摊电费)的滞纳金9511.2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海南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超出以上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由原告海南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承担203元,被告***承担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