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昌市总商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 文昌天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昌天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昌市总商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62,362.1元及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止的利息370,632元,并以上述未偿还借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文昌市总商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0.26元(该款项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文昌市总商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文昌天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50.2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付;对原告多预缴的受理费14050.26元,本院予以退还。公告费(以刊登公告部门出具的发票金额为准,第一次公告费1560元),由被告文昌天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