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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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2969.75元、利息653.48元及截至2021年2月24日的罚息10709.60元、复利49.93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42969.75为基数,复利以利息653.48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53%上浮50%),自2021年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上列一至二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15元,应予退还原告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