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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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108民初3042号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MA1CAJPF8Q,住***。

负责人:高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莹,律师执业证12301202011247133,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5月**日生,汉族,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7月**日。

开庭日期:2021年7月**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未还本金10127.83元;2、判令被告偿还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10127.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5%计算);3、判令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借款需要,在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我贷”公司)运营管理的金融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你我贷”平台(指你我贷网站××及其移动应用APP、微信客户端等)注册为会员。被告与“你我贷”公司、出借人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有明确约定;另约定,如逾期还款,被告应承担相应的罚息、违约金外,出借人有权解除该协议并授权“你我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日,被告与“你我贷”公司、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融信保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深圳融信保公司为被告的前述借款提供贷后管理服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贷后管理费、贷后服务费等费用。如被告未依约履行,各方同意将项下全部债权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你我贷”公司认可的第三方,“你我贷”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将其享有的上述对被告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催客网络哈尔滨分公司),并已依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被告依约取得借款,但未依约还款,原告合法受让对被告的全部债权,为追索上述债权,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查明事实:被告***为你我贷平台注册用户,账户名xx。2019年10月15日,***作为借款人(乙方)通过你我贷平台(丙方)与邹俊、杨红军、吴学明、滕绮达、黄槐、解正保、王岩、吴海峰、盖高中、何星10名用户(甲方)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1000元,年利率为10.80%,借期12个月,自借款人在你我贷平台存管银行开立的存管交易账户(以下简称“借款人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次日起算,月归还本息971.17元。借款人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款项,并自该日起次日开始计息。若借款人在任一还款日未足额还款(包括当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则视为逾期还款。借款人自应还款之次日起按照下述计算方式向出借人支付罚息,罚息=逾期借款本金×逾期天数×0.01%。在借款人发生逾期情形时,出借人授权你我贷平台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表出借人进行催收。如借款人对协议项下的借款的任何一期应还款项的逾期满45个自然日,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授权你我贷平台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通过平台站内信、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邮寄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借款提前到期通知,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应付款项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在借款提前到期宣告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偿还协议项下借款的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各方均同意在债权人权益受到实质损害超过50个自然日的,将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丙方权益)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你我贷平台认可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统一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委托你我贷平台或第三方向责任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或其他相关通知材料(发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站内信、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邮寄通知等)。同日,被告***作为借款人(甲方),案外人深圳融信保公司(乙方)作为贷后管理服务方及案外人“你我贷”公司(丙方)作为平台方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丙方为甲方的借款提供借款咨询、信用评审、信用查询等系列服务,甲方通过丙方的审查,并与丙方推荐的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后,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平台服务费。协议约定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平台服务费990元,按照借款本金总额的9.00%.计算。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借款提供贷后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醒、贷后催收等,为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贷后服务费2310元(按照借款本金总额的21.00%计算)。若甲方逾期还款,应向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逾期借款本金×逾期天数×0.15%。甲方逾期期间,平台服务费、贷后服务费、贷后管理费不停止计算。当借款人所需承担的正常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借款人根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所需承担的平台服务费、贷后服务费、贷后管理费、逾期违约金等合并计算达到综合年化36%后,超出部分的罚息、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等停止计收。各方均同意在在债权人权益受到实质损害超过50个自然日的,将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乙方权益和丙方权益)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丙方认可的第三方。各方同意并认可,经丙方认可的第三方追索实现的相应债权款项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后,由丙方指令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剩余款项划转至相应债权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借款人***平台账户收到借款本金11000元并于次日将11000元通过你我贷平台提现成功。2021年1月8日,因被告***逾期还款超过《借款协议》约定的45个自然日,出借人授权“你我贷”公司通知被告***解除《借款协议》并宣布《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提前到期。2021年1月14日,因被告***逾期还款超过《借款协议》约定的50个自然日,出借人、深圳融信保公司、“你我贷”公司均同意将其《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你我贷”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即催客网络哈尔滨分公司(本案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因此有权向被告追索其未付本金并按照“你我贷”公司、出借人、深圳融信保公司及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里约定的标准向被告收取利息、罚息、贷后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等费用。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归还本金872.17元,支付利息99元、支付其他金额0元,支付平台服务费及贷后服务费等其他费用1650元,合计2621.17元。因被告***未全额清偿,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借款协议、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银行放款凭证、出借人身份实名认证和出借信息、被告身份实名认证和借款信息、被告借款资金记录、被告还款情况表、债权转让通知短信、提前收贷短信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以及案外人深圳融信保公司等均系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你我贷平台达成的《借款协议》与《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通过你我贷平台申请借款、注册账号、上传个人信息等操作可有效表达自己真实意思,故应当认定《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在***成功借款后,因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案外人“你我贷”公司、深圳融信保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享有要求***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贷后服务费、罚息及逾期违约金等费用的权利。现原告催客网络哈尔滨分公司又通过债权转让及受让行为获得前述债权所有权利,且已通知被告,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未归还的本金、利息、贷后服务费、罚息及逾期违约金等费用。原告催客网络哈尔滨分公司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127.83元(借款金额-已还本金),要求被告***归还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以未还本金10127.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14.4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除上述外,被告***依约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合计已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上限。现原告催客网络哈尔滨分公司自愿调整为以上述本金10127.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5%的标准向被告***主张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该项主张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判决主文: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借款本金10127.83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逾期利息(以10127.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5%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律师费375元。

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姜占文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爽

裁判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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