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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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银兴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在抵押房产价值内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