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项目收入提成1196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宣发费679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因拖欠项目收入提成应支付的违约金36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4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8273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3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1-08-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