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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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项目收入提成1196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宣发费679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因拖欠项目收入提成应支付的违约金36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4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8273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3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娱人制造(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