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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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由被告黄杰、郝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龙8926.21元; 二、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黄杰、郝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王**龙鉴定费2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王**龙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3元,由被上诉人黄杰、郝静负担300元,由上诉人王**龙负担3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上诉人黄杰、郝静负担300元,由上诉人王**龙负担2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