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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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由被告黄杰、郝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龙8926.21元;

二、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黄杰、郝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王**龙鉴定费2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王**龙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3元,由被上诉人黄杰、郝静负担300元,由上诉人王**龙负担3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上诉人黄杰、郝静负担300元,由上诉人王**龙负担2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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