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沙河路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平山镇营业所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
类型 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9)粤0981执保1400号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卢洪光、卢肖芳:

关于申请人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卢洪光、卢肖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981民初38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查封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卢洪光开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平山镇营业所的账户(账号:44×××3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沙河路支行的账户(账号:62×××2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平山镇营业所的账户(账号:60×××93)限额96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截至2019年12月4日止冻结金额分别为3088.54元、1131.52元、2321.17元。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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