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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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181执1120号 被执行人:周**,男,**91年7月**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 被执行人周**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的(2020)苏1181刑初6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4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来执行局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本院又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故未能实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寄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2020)苏1181刑初6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蔚彤 审判员沙军荣 审判员马俊辉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杭宇飞 书记员朱建峰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