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隆阳区尹家联合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300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16512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二、由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列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征收5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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