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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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垫付款122072元(220072元-98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2207.2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7元,由原告负担4609元,由被告***负担246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