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木业总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本金758900元及利罚息(含复利)(截止2019年3月4日为85297.76元,此后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525%的1.3倍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40000元; 二、被告扬州市维扬区恒丰木业销售部、邗江区迎升木业经销部、扬州市广陵区恒昌木业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三、如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木业总汇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有权以被告***、***在***名下的位于扬州市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登记的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在抵押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扬州市广陵区***木业总汇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木业总汇、恒丰木业、迎升木业、恒昌木业、***、***、***、***、***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