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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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耒阳金雷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款项4,598,206元; 二、驳回原告耒阳金雷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87元,减半收取计27,243.5元,由被告***、***负担21,793元,原告负担5,4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