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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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舒城县2018年12月1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99元; 二、驳回原告舒城县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汇款至:舒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000××××00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既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