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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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向原告湘乡市华旺贸易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228288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一次性履行。 二、驳回原告湘乡市华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0.74元,由原告湘乡市华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4330元。 以上款项被告保险公司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支付账号:82011000000004843,户名:湘乡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