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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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4执567号 移送执行人:兴业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被执行人***罚金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缴纳剩余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大平山分理处的存款3050元(开户账号:62×××70)至兴业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以缴纳罚金3000元及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缴纳剩余罚金3000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4执56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梁其东 审判员覃源 审判员杨永莉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罗华宇 书记员陈家乐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