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4执567号

移送执行人:兴业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被执行人***罚金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缴纳剩余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大平山分理处的存款3050元(开户账号:62×××70)至兴业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以缴纳罚金3000元及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缴纳剩余罚金3000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4执56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梁其东

审判员覃源

审判员杨永莉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罗华宇

书记员陈家乐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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