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曹山建材有限公司
溧阳市海盛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曹山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280000000元借款的利息损失26808489元、40000000元环境资源费的利息损失26483889元和2000000调研费及该调研费的利息损失1437672元,共计56730050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742元(原告***已预交636579元),由原告***负担184915元,由被告江苏曹山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30982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江苏曹山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江苏曹山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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