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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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423民初37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车辆租赁费用302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6元,由上诉人***负担30元,被上诉人***2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上诉人***负担60元,被上诉人***5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