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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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924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借款本金437553元及利息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梁其东 审判员梁坚 审判员覃源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叶桂良 书记员陈家乐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