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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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924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借款本金437553元及利息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梁其东

审判员梁坚

审判员覃源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叶桂良

书记员陈家乐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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