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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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鋆达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7月25日,利息12244.57元,罚息3162.5元、复利10.17元;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金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连云港英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海县峻溢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东海县鹏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友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连云港新力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东海县奔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东海县金瑞烟花有限公司、东海县新时代应用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润淦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9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鋆达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连云港金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连云港英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海县峻溢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东海县鹏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友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连云港新力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东海县奔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东海县金瑞烟花有限公司、东海县新时代应用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润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