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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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以双方约定的利率从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51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