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2021年4月22日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复地花屿城C区9幢吊4-商业3与复地花屿城C区9幢吊4-商业2间的隔墙恢复后返还房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22日的租金48687.12元;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14134.2元;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134.2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9.76元减半收取1909.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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