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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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起按月利率1.5%为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8190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