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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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本金 17,800.00元; 被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7,800.00元为计算基数给付原告***至实际履行之日的欠款利息。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123.00元由被告承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