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济南鸿源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艾艺艺、***、***、***各项损失36666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艾艺艺、***、***、***剩余各项损失170000元,两项合计206666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艾艺艺、***、***、***损失3666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艾艺艺、***、***、***剩余损失(1352756元-36666元-3666元)×30%-170000元=223727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四、驳回原告艾艺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25元减半收取5013元由原告艾艺艺、***、***、***负担1519元,被告***负担3494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