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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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 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贷款本金199992.99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0月8日利息2199.92元及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31%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列第一项中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履行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已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