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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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2021)陕0502执280号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

(2021)陕0502执280号

胡某某、常某某: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陕050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常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422.28元及案件受理费1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常某某自觉履行案款5592.28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常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杨李军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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