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金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金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2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和律师费用1万元; 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优先取得两被告名下位于扬州市广陵区安康路8号(骏和天城)50-303室房地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为主债权4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优先权顺位为第二清偿顺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89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