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经中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1146号

原告:北京经中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淮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经中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中太联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中太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中太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向我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1895.08元,车位费2400元,违约金24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系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20号“总政四道口小区”

××2302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77.01平方米。2015年9月16日,我公司与总政直工部管理保障局签订了总政四道口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4元每平方米每月。***拖欠了2015年7月至2019年6月的物业费、车位费未支付。

***辩称,我不支付物业费的原因是因为经中太联公司管理混乱,物业工作中存在重大漏洞。2016年,我有一批存放在储藏室内的红酒先后四次被盗。我方报案了,但警方没有抓到小偷,警方认为存在监守自盗的情况。我要求看监控,但是经中太联公司的经理说没有拍下来。2015年经中太联公司称我楼下漏水,怀疑管道渗漏,要打开包装管道位置检查,我同意了,但经中太联公司的人野蛮施工,留下很多建筑垃圾,导致卫生间无法使用,也不给我修复。小区院子里松树、银杏死了十多颗,绿化损坏严重,草坪几乎死光,监控都坏了,车辆随便出入,楼道内无人打扫。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9月16日,经中太联公司(乙方)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管理保障局(甲方)签订《总政四道口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经中太联公司负责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20号院物业服务工作,服务期限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物业服务费用为3739092元/年。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四道口小区物业交费项目、交费标准等事项由甲方确定,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住户人员名单、建筑面积、标准向住户收取,住***。

经中太联公司主张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物业费、车位费,称物业费按照每平米每月1.4元的标准计算,***房屋面积为177.01平方米。车位费按照每月50元计算。***认可其房屋面积为177.01平方米,称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名义上是经中太联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实际系由经中太联公司下属一分公司进行服务,因该期间经中太联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超过物业费,故就物业费、车位费均未支付。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物业费、停车费发票,称系交纳了2016年度的物业费、车库管理费。经中太联公司对上述发票不予认可,称经核实,交纳的系2014-2015年度欠费,并非2016年度欠费。

***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停车费,称其储藏的红酒被盗、卫生间被损坏,停放在车位上的汽车被损坏、绿化不达标、小区服务不达标,提交了照片、录像等证据。经中太联公司对***陈述物业服务不达标不予认可,称***违法装修,需要进行破拆,并非对卫生间进行破坏,照片内容虚假,草坪整体残活率仍达标。就红酒被盗事宜,经中太联公司认可***红酒丢失,但称应找公安机关处理,并非其服务范围,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情况可以认定经中太联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经中太联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向经中太联公司支付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就物业费、车位管理费标准,结合庭审情况,本院按照经中太联公司主张标准计算。***在庭审过程中自述未交纳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后虽提交了停车费、物业费发票,但经中太联公司不认可***交纳的系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费用,且发票上亦未记载交纳时间,故就***主张交纳部分费用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虽称经中太联公司物业服务存在不达标现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经中太联公司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且物业服务具有综合性、长期性、动态性等特点,服务内容涉及小区及业主生活的多方面,不能仅凭物业服务区域在某一时间或特定地点出现业主所主张的问题即直接评价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或规定标准,故就***不同意支付物业费、车位管理费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就***红酒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就违约金,因***并非无故不交纳物业费,故就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经中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物业费11895.07元,车位管理费2400元;

二、驳回北京经中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元(北京经中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经中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元,已交纳,由***负担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思舟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常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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