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河子开发区石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石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654200元。

二、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石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损失36010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0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行负担9980元,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石丰塑料厂负担15929元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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