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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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全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市利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邹城市全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尾沙产权销售范围内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被告***、邹城市全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