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颢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颢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款87.5万元; 二、被告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颢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价款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价款6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30元,减半收取6,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565元,由被告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