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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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313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损失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0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1300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差旅费1272.25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